(2017)甘09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承思与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承思,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罗承思。被执行人: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承思与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甘0981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承思借款及利息53300元、案件受理费787.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99.5元,合计547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军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将玉门嘉盛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莉军纳入失信名单,并将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王天真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