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723号原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陶玉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XXX号XXX区XXX号。法定代表人张仲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