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成川与王富义、赵庆怀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成川,王富益,赵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安成川,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王富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赵庆怀,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安成川申请执行王富益、赵庆怀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5240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02150元,执行费293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524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5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段 凤 梅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