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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颜春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春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春建,男,生于1957年7月17日,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春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凌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春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国道212线阆中市双龙大桥处道路(南北走向,南至南部县方向,北至阆中市城区方向,由南至北为正方向)右侧因施工封闭,道路限速20公里每小时。同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颜春建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舜王神龙牌四轮汽车搭乘其妻子杨某、孙子颜某、孙女罗某从阆中市城区行驶至阆中市双龙大桥头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敬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春建和敬某均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颜春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E驾驶四轮汽车超车时与相对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造成事故,被告人颜春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经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颜春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春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阆中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春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汽车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春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颜春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春建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琼人民陪审员 许  钰人民陪审员 高 小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艺 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