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文治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治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597号罪犯王文治,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治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文治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1)浙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文治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采取电信方式,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治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皖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