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与孔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孔国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17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白鹭路02号。代表人:吴贤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国平,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西富,慈利县通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诉被告孔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桃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