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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王长彧、王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王长彧,王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长彧,男,1978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秋丽,女,1953年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王长彧、王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秋丽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55号1单元8层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