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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刘景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卫俊庆,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杨武青,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运城市。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