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刘景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卫俊庆,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杨武青,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孙永平,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运城市。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恒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俊庆、杨武青、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