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奎与刘方琴马勤华审结申请解除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勤华,刘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8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奎,男,生于1972年5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勤华,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方琴,女,生于1972年5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奎与被申请人马勤华、刘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渝0240执保10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马勤华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在中国工商银行石柱支行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刘奎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财保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勤华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83175.48元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勤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石柱支行的银行存款306824.52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刘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