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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永万、王国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永万,王国燕,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沈永万,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国燕,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健,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沈永万申请执行王国燕、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2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