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玉春、崔金权、崔金林、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董玉春,崔金权,崔金林,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中段。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玉春,男,1958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崔金权,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崔金林,男,1963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被执行人佘长生,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玉春、崔金权、崔金林、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