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汪淑江与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邢志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淑江,邢志疆,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60号原告:汪淑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邢志疆,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518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德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淑江诉被告邢志疆、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淑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9.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向原告退还4419.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汪淑江负担。(此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