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志才与陈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才,陈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民初325号原告:彭志才,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告:陈向国,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彭志才与被告陈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志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向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志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系邻居关系,因被告开店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月息1分,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只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特诉至法院。被告陈向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因开店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共借款200000元后于2016年1月2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彭志才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利息每月¥2000(贰仟元)整。后见备注。身份证:,借款人:陈向国,2016年1月2日。备注:此借条乃之前两张合并,之前借条至今日起无效。”。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只请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属合法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可以随时偿还,原告也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彭志才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向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杨 妮人民陪审员 聂邦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