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宪文申请执行执行李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文,李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文,男,汉族,193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李现波,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现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现波存款本金82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现波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