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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9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别庆兰、任庆玉等与胡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庆兰,任庆玉,胡兆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970—1号原告:别庆兰,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任庆玉,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兆辉,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负责人:庞燕苓原告别庆兰、任庆玉诉被告胡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兆辉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兆辉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