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9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别庆兰、任庆玉等与胡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庆兰,任庆玉,胡兆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970—1号原告:别庆兰,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任庆玉,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兆辉,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负责人:庞燕苓原告别庆兰、任庆玉诉被告胡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兆辉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兆辉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