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675号原告: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寻,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帆,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州太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华岗代理审判员 师 静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