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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陈雅凤、黄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华,陈雅凤,黄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民初2215号原告:陈金华,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雅凤,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国钦,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金华与被告陈雅凤、黄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雅凤、黄国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雅凤、黄国钦共同偿还陈金华9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27日为911,800元),以上本息暂共计为1,881,800元;2.判令陈雅凤、黄国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雅凤于2013年3月15日向陈金华借款1,100,000元,款项通过陈金福民生银行汇款至陈雅凤民生银行账号62×××98,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陈雅凤陆续还款130,000元,2013年5月28日才出具借条给陈金华。嗣后,经陈金华多次催讨,陈雅凤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且从未支付利息。此外,因上述债务发生于陈雅凤、黄国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依法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雅凤、黄国钦未作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陈金华提供的证据:1.陈金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金华的诉讼主体资格;2.陈雅凤、黄国钦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陈雅凤、黄国钦诉讼主体资格及陈雅凤、黄国钦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系发生于陈雅凤、黄国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3.借条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雅凤向陈金华借款97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4.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金华已支付借款;5.委托付款证明1份。证明陈金华委托陈金福于2013年3月15日汇款1,100,000元给陈雅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5日,陈雅凤向陈金华借款1,100,000元,款项通过陈金福民生银行汇款至陈雅凤民生银行账号62×××98。借款后陈雅凤偿还陈金华130,000元,2013年5月28日由陈雅凤出具借条一张给陈金华收执,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经陈金华催讨,陈雅凤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偿还借款本金。另查,被告陈雅凤、黄国钦于2003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陈金华与陈雅凤设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陈雅凤、黄国钦原系夫妻,陈金华主张该借款发生在陈雅凤、黄国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由陈雅凤、黄国钦共同偿还。因陈雅凤、黄国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陈金华知道该约定。因此本院认为陈金华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陈雅凤可以随时返还;陈金华可以催告陈雅凤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陈雅凤、黄国钦未能偿还欠陈金华的借款及尚欠利息,已构成违约,故陈雅凤、黄国钦依法应承担偿还本金97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陈雅凤、黄国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金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50970,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陈雅凤、黄国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金华借款97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36元,由陈雅凤、黄国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锦锋人民陪审员  林祥生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淑婷附件: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