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爱、金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金艳,哈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马爱,女,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金艳,男,汉族,成人,住献县。被执行人哈光伟,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艳、哈光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艳、哈光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光伟存款922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