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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52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9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6432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9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