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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某、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某,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443号原告:罗某,男,1969年10月1日生,纳西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负责人:刘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平、周恩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平、周恩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平、周恩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某、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刘某、云南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40200元,实际应收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另人民币36550元退还原告罗某。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