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小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20号罪犯王小丽,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小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1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2015年、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小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丽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3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