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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颜中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中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中卫,曾用名颜中伟,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职保候审,6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中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中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颜中卫酒后驾驶豫U×××××号牌白色皮卡车,沿济源市济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花园小区北门口时,将车辆堵在小区门口。经鉴定,颜中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颜中卫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颜中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颜中卫酒后驾驶豫U×××××号牌白色皮卡车,沿济源市济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潭花园小区北门口时,将车辆堵在小区门口。因影响其他车辆出行,小区保安要求被告人颜中卫挪走车辆,二者发生争执,保安拨打110报警。济源市公安局民警出警调查处理中,发现被告人颜中卫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颜中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中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陈某、李某、孙某的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中卫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中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黑 娟人民陪审员  樊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