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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星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星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幢06、07、08室。被执行人:南京星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2幢918室。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星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其未能到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律释明,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