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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朝东与董元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东,董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东,男,1976年9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609052485,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那朗组5号。被执行人:董元春,男,1959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5906162427,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唐家村那蚌组安置点。本院在执行李朝东与董元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临翔区马台乡人民政府的移民长效资金进行扣留,按年提取。本案被执行人董元春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2908.17元及利息,执行费544元。经本��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418元,执行费544元已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