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钱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2010年8月12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4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6月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钱某到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金田菜场404室门口,准备以500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钱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6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忠伟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相关照片、苏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钱某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