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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河与张新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河,张新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746号原告:吕河,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林口县。被告:张新文,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河诉被告张新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河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吕河负担。审判员  唐治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