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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长有与孙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有,孙卫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10号原告孙长有,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孙卫中,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审理原告孙长有诉被告孙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王会娟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