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长有与孙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有,孙卫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10号原告孙长有,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孙卫中,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审理原告孙长有诉被告孙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王会娟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恩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