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熊凤庭与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凤庭,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96号原告:熊凤庭。被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富源路。法定代表人:黄汉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熊凤庭与被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熊凤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凤庭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凤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凤庭负担。审 判 长 邓利华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