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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熊凤庭与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凤庭,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96号原告:熊凤庭。被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富源路。法定代表人:黄汉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熊凤庭与被告湖北五岳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熊凤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凤庭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凤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凤庭负担。审 判 长  邓利华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