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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齐孝与刘万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孝,刘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齐孝,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万喜,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王齐孝与被执行人刘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830号��事调解书:一、被告刘万喜分三期偿还原告王齐孝借款334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2017年12月30前还款184000元;二被告刘万喜如不按期履行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王齐孝可要求被告刘万喜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齐孝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刘万喜夫妻共有的房屋予以了轮候查封,且该房屋在银行部门还有抵押,因上述财产现阶段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王齐孝未提供被执行人刘万喜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万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