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8行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杜风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二○一七年 六月二十日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08行初134号 原告杜风。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3310-6。 法定代表人朱滨,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富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悦超,该大队民警。 原告杜风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行政决定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在南山科技园麻雀岭工业区停车场扣留了粤ZXX83港机动车和原告驾驶证,并作出4403023820119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将驾驶证返还给原告,但该驾驶证仍不能进行年审和正常使用。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锁定原告驾驶证不能年审的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费7万元及交通费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440302382011905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内容为“被处罚人杜风,于2015年12月3日6时52分在科技中一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3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决定扣留机动车。”原告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已经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职权部门为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本院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将不属于原告的违章加在原告名下,而原告并没有驾驶过该车辆”,该诉讼请求不能指明其所诉的行政行为。在本院向原告多次释明后,原告仍然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风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杜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 人民陪审员 周    梅  书 记 员 潘志娇(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