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小芹与张荣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芹,张荣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19号原告:郑小芹,男,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新,男,汉族,1955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小芹诉被告张荣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款本金11.39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被告将其位于沂南县界湖街道水湖套的房屋建设承包给原告,由原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组织建设,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11.396万元欠条一份。因被告不支付该笔建筑款,原告于200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承诺还款,原告撤诉。现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拒付。本院认为,被告张荣新现已死亡,无法确定其有无遗产继承人,有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案没有新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小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