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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金文华、曹桃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文华,曹桃香,潘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金文华,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曹桃香,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潘文奎,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桃香、潘文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桃香、潘文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曹桃香、潘文奎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63950元(含案件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