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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李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李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信用代码9113020510491726XA。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李顺民,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李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