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洪伟、许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伟,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37号之二申请人孙洪伟,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许宁,男性,汉族,住东明县。关于孙洪伟与许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5月24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498号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许宁的工资收入17万元(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冻结1500元,直至满17万元止)。二、将担保蔡玉芬名下的一辆鲁R×××××号长安牌轿车和担保人李志慧名下的一辆鲁R×××××号朗逸牌轿车予以查封两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