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霍某1与霍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1,霍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霍某1,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霍某2,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1与被执行人霍某2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立调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继承的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立调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