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敏与深圳市拓扑二十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敏,深圳市拓扑二十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唐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拓扑二十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余学军。申请执行人唐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拓扑二十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经银行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唐敏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281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