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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水天宇华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天宇华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063号原告:天水天宇华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曲府路天宇华成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樊荣奇,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天水天宇华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天宇华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天水天宇华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御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