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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隆源瑞腾投资有限公司、孙宝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隆源瑞腾投资有限公司,孙宝远,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张炳胜,马中民,陈衍军,陈衍栋,汪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异23号案外人:赵秀丽,女,***,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源瑞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孙宝远,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张炳胜,男,***,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马中民,男,***,汉族,住***。被执行人:陈衍军,男,***,汉族,住***。被执行人:陈衍栋,男,***,汉族,住***。被执行人:汪新庭,男,***汉族,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隆源瑞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炳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秀丽于2017年6月16日对执行冻结其应退房款138653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秀丽称,我不是贵院(2016)鲁0983执206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贵院错误地将我作为本案实际被执行人,并查封了属于我个人财产的在山东大安建业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退房款1386534元,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依法解除(2016)鲁0983执2066号案件对我应退房款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赵秀丽与被执行人张炳胜于1983年登记结婚,2016年7月,案外人与山东大安建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大安·泰山原著6号楼2单元102室商品房预售合同,2017年4月,双方解除了上述合同。因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炳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0983执20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2日冻结了案外人赵秀丽在山东大安建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应退房款138653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炳胜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外人赵秀丽与被执行人张炳胜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赵秀丽在山东大安建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应退购房款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张炳胜依法应享有50%的份额,本院执行案外人赵秀丽与被执行人张炳胜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张炳胜应享有的份额合法,案外人赵秀丽提出异议的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执2066号案件中冻结案外人赵秀丽在山东大安建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退房款1386534元中的693267元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云灿审判员  母海龙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红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