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哈鸥与王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鸥,王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093号原告:哈鸥,男,1981年10月15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垚磊,男,199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鸥与被告王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