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万元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万元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2099300。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万元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邢窑村王家埭,组织机构代码:722760706。法定代表人蔡云峰。本院在执行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与湖州市南浔万元饲料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19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清偿债权110971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