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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颜学辉与廖多平、李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学辉,廖多平,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颜学辉,男性,汉族,1986年0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廖多平,男性,汉族,1963年04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李燕,女性,汉族,1964年0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颜学辉与廖多平、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燕主动提出用住房公积金清偿借款,经审查被执行人颜学辉不属于身��严重疾病的条件,故无法用住房公积金清偿借款。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