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王君,鲁正霞,王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410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7377-2。负责人:孙应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皓,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君,男,1991年11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鲁正霞,女,1970年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王佳兵,男,1993年2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君、鲁正霞、王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3974.33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用8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君所有的皖A×××××揽胜极光越野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另经查寻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周仕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