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细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876号罪犯谢细玲,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细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因罪犯谢细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谢细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细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细玲确有悔改��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细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