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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刘婷、宋晓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刘婷,宋晓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3民初71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朱小川,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婷,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米市街原县。被告:宋晓雨,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米市街原县。原告与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婷、宋晓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15时7分许,被告刘婷无证驾驶浙H×××××号宝马轿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建材城路段时,与行人姚星相撞,造成姚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五大队认定,被告刘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支付赔偿款120000元。被告宋晓雨为浙H×××××号宝马轿车的车辆管理人。现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婷、宋晓雨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0日15时7分许,被告刘婷无证驾驶浙H×××××号宝马轿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建材城路段时,与行人姚星相撞,造成姚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警五大队认定,被告刘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支付姚星赔偿款120000元。现原告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原告当庭提交: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实本案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2015)张开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张开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法院判决原告在承担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共计120000元;3、原告支付赔偿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张,证实原告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将赔偿款足额打入法院账户,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了代位追偿权。被告刘婷、宋晓雨未到庭质证。本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宋晓雨作为肇事车辆实际管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人刘婷无驾驶资格而将肇事车辆及车钥匙交付刘婷保管,对刘婷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故被告宋晓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代其理赔后向二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代二被告理赔受害者120000元,有(2015)张开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张开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支付赔偿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理赔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婷、宋晓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代二被告给付的理赔款120000元。二、被告刘婷、宋晓雨对以上理赔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彦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