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东硕橡胶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珠海市东硕橡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299号原告: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二路2号、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2863052X。法定代表人:陶志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林,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娟,员工。被告:珠海市东硕橡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鸡山村第二工业区第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29652873。法定代表人:陈志虎。原告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东硕橡胶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东硕橡胶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8元,由原告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