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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财保20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街155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5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黄某某、曹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928797.52元银行账户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4950000元,固定利率即1pr加97基点,为5.27%。约定借款期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同日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与申请人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申请人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以自己所有的唐山房权证字路南(广)字xxxx号、冀唐国用(2010)第xxxx号、唐山房权证字路南(广)字第xxxx号、冀唐国用(2010)第xxxx号房地产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5月27日,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950000元。从2017年5月27日开始,被申请人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应对被申请人唐山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0319.45元及利息、罚息等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于借款人到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对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所有的抵押物处分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且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交了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保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正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28797.52元等值财产或银行账户存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丁化大审判员  李 康审判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