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春芳、宁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芳,宁湘荣,钟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芳,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宁湘荣,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钟玉明,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现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吕春芳与宁湘荣、钟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湘荣车辆及房屋,申请人吕春芳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查封的车辆及房屋,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