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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春芳、宁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芳,宁湘荣,钟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芳,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宁湘荣,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钟玉明,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现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吕春芳与宁湘荣、钟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湘荣车辆及房屋,申请人吕春芳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查封的车辆及房屋,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