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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成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成涛,邓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5049号之一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清路零公里处辛辛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4层2号。法定代表人:吴万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成涛,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绵兴东路**号。被告:邓虹,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子镇华光寺村*组***号。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娜,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佳兵,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置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成涛、邓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内蒙古欧陆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暴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