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明忠与郭彭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忠,郭彭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525号原告:陈明忠,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英,宁波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彭尧,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陈明忠与被告郭彭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明忠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0元,由原告陈明忠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一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