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富荣小吃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富荣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83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梅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雯,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富荣小吃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魏富荣。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富荣小吃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